轻型触探仪是利用一定的锤击动能,对地基土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一般作为设计勘察过程中的地基承 载力参数采集手段;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中路基不适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过湿土等)的清除 行为,依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 (JTG F10-2006)《公路工 、 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 064-98)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不适宜土埋深在3m 以内 拟作清除处理措施的判定依据和设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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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型泥浆粘度计,NB-1型泥浆比重计,NA-1型泥浆含砂量测定仪,TM-85土壤密度计甲,TM-85土壤密度计乙,TDJ-III数控多功能电动击实仪,YT-3型液压脱模器,DTM-II电动脱模器,FG-III光电式液塑限测定仪,LP-100数显液塑限,TYS-3电脑数显液塑限,轻型触探仪,重型触探仪,轻型击实仪,重型击实仪,手动脱模器,反力框架,K30平板载荷仪,自由膨胀率测定仪,虹吸筒,灌砂法容重测定仪,亚甲蓝试验搅拌装置,土壤相对密度仪,含水量快速测定仪HKC-30型,含水量快速测定仪 HKC-200型,TS-4土壤含水率测定仪,路基回弹模量测定仪,YYW-1石灰土无侧限压力仪,YYW-2石灰土无侧限压力仪,标准贯入仪(63.5Kg),土壤渗透仪TST-70型,土壤渗透仪TST-55型,土壤膨胀仪WZ-2型,土壤收缩仪SS-1型,灌砂筒∮100型,灌砂筒∮150型,灌砂筒∮200型,铝土盒40X25 ,铝土盒55X35 ,铝土盒70X38 ,环刀∮100型,三角刮平刀,三联低压固结仪WG-1C型,三联中压固结仪WG-1B型,三联高压固结仪GDG-4型,轻便型固结仪WG-4型,三轴仪(中压台式)TSZ-2.0型,等应变直剪仪ZJ-1型,四联等应变直剪仪DSJ-3,轻便直剪仪ZQWB-4型,十字板剪力仪(原位剪切仪)ZSZ-1,WYC-3电动液压成型脱模机,ZY-2振动压实成型机,BZYS-4212表面振动压实仪,DS-1蝶式液限仪电动,蝶式引伸仪DY-2(30-120mm),CLD-2/3静力触探仪,天然稠度仪CD-1,天然坡度仪Q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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锥动力触探产品经由国家建材研究院土工与新材所监制并计量检验合格予以出厂,公司正在运行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
轻型触探仪采用标准贯入仪,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与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作为基 本的试验工具。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不适宜土的判别及其范围和深度的调查,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 作为不适宜土清除后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一、不适宜土的判别方法 不适宜土的判别统一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以贯入20cm 的锤击数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锤击数进行 确定;当采用此法有争议时,应取样进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试验,当试验结果同时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 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时,则判别为不适宜土。
二、不适宜土深度的确定 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成果表示方法为:贯入深度为 h 时所对应的锤击数 N20(击次/20cm)大于 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适宜土锤击次数标准时,则此时的贯入深度 h 即为不适宜土深度。
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操作的基本要求
1 承包人在不适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须进行开沟排水,红线范围内按横向间距小于10m、沟底宽0.3m、 深0.6m 的标准开挖网格排水沟, 红线两边的纵向排水沟应加深。水田地段触探试验须在开沟排水后至少连 续3个晴天后进行。
2 将落锤提升到规定的高度让其自由下落,锤击时应连续进行,锤击速度一般为15-30击/min。锤击过 程中应防止锤击偏心、探杆歪斜和探杆侧向摆动,每贯入1m 应将控杆转动1.5圈,使探杆能保持垂直贯入, 并减少探杆的侧阻力,探杆每击入20cm 分别记录其锤击次数 N20。
3 不适宜土的清除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所确定的不适宜土深度进行,清除前后应用水准仪测量 触探点原地面与清除后基底标高,不适宜土清除高度以两者之差,承包人必须按此进行测量和试验,监理 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试验和测量数据当场签字确定。
4 在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的锤击次数清除不适宜土之后,还必须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按承载 力的标准进行验算,只有同时满足上表中两个轻型动力触探标准的要求时(即进行双控) ,才允许进行下 道工序。
四、验算 在清除不适宜土的深度达到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所确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按 承载力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和验算。为便于判断,可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的锤击数 N30进行换算,承 载力与锤击数之间的相关关系为 F0=8N20-30(KPa) 。如果验算承载力(或 N30)大于等于表一、二、三 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适宜土的工作而进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 ;如果验算承载力(或 N30)小于表 一、二、三的要求,则必须继续清除不适宜土,直至承载力(或 N30)满足表一、二、三的要求。
五、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技术标准及应用说明 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 路堤高度(m) 地基承载力要求 f 0(kPa) 0~2 ≥130 2~6 ≥125 ≥17 ≥4 ≥9 6~8 ≥130 ≥18 ≥5 ≥10 8~12 ≥145 ≥20 ≥5 ≥11 (表一) 12~16 ≥155 ≥21 ≥6 ≥12 (表二) 8~12 ≥130 ≥19 ≥5 ≥10 12~16 ≥145 ≥20 ≥6 ≥11 (表三) 12~16 ≥135 ≥19 ≥6 ≥10 ≥16 ≥155 ≥21 ≥6 ≥12 ≥16 ≥160 ≥22 ≥6 ≥13 ≥16 ≥170 ≥23 ≥6 ≥14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 N30(击) ≥18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 N(击) ≥5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 N20(击) ≥10 二级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 路堤高度(m) 地基承载力要求 f 0(kPa) 0~2 ≥125 2~6 ≥120 ≥16 ≥4 ≥8 6~8 ≥125 ≥17 ≥4 ≥9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 N30(击) ≥17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 N(击) ≥4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 N20(击) ≥9 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 路堤高度(m) 地基承载力要求 f 0(kPa) 0~2 ≥120 2~6 ≥115 ≥15 ≥3 ≥7 6~8 ≥120 ≥16 ≥4 ≥8 8~12 ≥125 ≥18 ≥5 ≥9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 N30(击) ≥16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 N(击) ≥4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 N20(击) ≥8 注: ①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击数在只有1根导杆的情况下必须满足上表zui小锤击数要求, 当有2根导杆时zui小锤击数应在上表锤击 数基础上再加上1击数,当有3根导杆时zui小锤击数应在上表锤击数基础上再加上2击数。②路堤填土高度为原地面以上的填 土高度。 ③表一、二、三所列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锤击数为各高度路堤对地基土满足承载力要求的下限锤击数。当实测锤击数小于该 下限值时应作清除处理。 ④表一、二、三列锤击数均为实测锤击数,适用贯入试验深度不超过3m。贯入试验深度超过3m,锤击数仍达不到上表的zui 低要求则应采取标准贯入仪进行勘探。 ⑤动力触探点的数量每不适宜土段宜采用断面控制方式,断面间距一般控制在10~20m 之间,小范围不适宜土段可加密,每 个断面宜布置3~5个测试点,按路基范围左、中、右布置,点距15m 左右。 附录:
轻型触探仪基本规定 1、路堤施工期荷载只考虑路堤自重;营运期荷载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车荷载,其中行车荷载只考虑静荷载,并按等效静止土柱作用考虑。 2、行车荷载: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级标准;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按公路Ⅱ级标准。路面结构: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总厚度78cm 考虑;二级公路 按总厚度55cm 考虑;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按总厚度40cm 考虑。 3、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 f0分析:当路堤高≤2.0m 时,按公路路床稳定性压实度强度要求考虑。计算荷载:路堤高≤2.0m 时,按营运期荷载计算;路堤高 >2.0m 时,按施工期荷载计算。路堤基底自重应力按zui大应力考虑。 4、地基承载力测试采用下列三种常用的动力触探试验设备,其相关参数如下表: 仪器类型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 标准贯入仪 锤重(Kg) 10±0.2 63.5 探头面积(cm2) 12.6 探头锥角 zui大直径4cm,锥角60° 锤自由落距(cm) 50 76 50 记录方式 连续贯入30cm 的锤击数 N30 连续贯入45cm,记录后30cm 贯入锤击数 N 连续贯入20cm 的锤击数 N20 导杆直径(mm) 25 42 20 对开式贯入器长70cm、外径51mm、内径35mm 5 锥角90°,zui大直径25.2mm,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仪 1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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